山东省畜牧经济研究会章程
(2023.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畜牧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英文名为:Shandong Province Animal Husbandry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 (缩写SAEA)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畜牧经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其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通过对畜牧经济进行实践探索、理论研究、业务指导,促进全省畜牧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落实畜牧产业发展方针政策。组织畜牧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开展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评价;深入开展畜牧经济发展运行调查研究,针对产业主要矛盾问题进行重大课题专题攻关;及时提出产业政策出台、规范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支撑,为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引导服务。
(二)开展畜牧经济运行研判引领。建立全覆盖畜牧产业发展态势信息收集体系,收集畜牧经济运行信息,规范开展有关分析研判,定期发布运行发展月度年度报告;组织开展产业发展共性问题、经济运行突发事件、条件环境重大改变的座谈会商、研究咨询,适时发布专题报告。
(三)协同产业主体经济运行活动。落实政府规划计划、行动活动部署安排,引导企业主体形成联动共识,优化调整发展方向、运行方式、重点措施;引导完善产业上下游联结机制,组织开展对接活动,优化组织运行模式;及时监测发现产业运行堵点、卡点、内卷点、不协调点,提出解决方案。
(四)优化畜牧业发展高质量环境。配合开展畜牧业地位作用、成就经验方面宣传,组织进行消费引导、产销互动对接宣传;规范开展成长性、创新性、引领性的先进企业和功绩大、奉献多、影响深的先进个人培树;推动省内各畜牧行业社会组织交流交融,加强对外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交流沟通。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畜牧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和有关的领导、专家及学者,均可申请参加本研究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9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